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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435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周政達黃惠敏曾德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43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黃冠禎

上列聲請人因侵占案件,對於本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2007號,中華民國106 年8 月2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 年度易緝字第17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4002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所明定。又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所定情形之一,或有同法第421 條所定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得准許。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黃冠禎,於民國106 年10月12日具狀聲明聲請再審,並稱「另上遞理由狀」,迄今未補正敘述原確定判決有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421 條所定之再審事由。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曾德水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435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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