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06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20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袁秉華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90號,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962號、第21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在監所之被告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者,無需扣除在途期間,如逾期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其上訴即屬逾期。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袁秉華(下稱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7年7月13日以107年度易字第4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10月,該判決於107年8月8日囑託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函轉臺北看守所送達於被告親自收受,有宜蘭監獄107年8月2日宜監總籍字第107000685號函、原審法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則被告之上訴期間應自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即107年8月9日起計算10日,又被告係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並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是上訴期間依法應於107年8月20日(原於18日屆滿,該日為週六,順延2日)屆滿,然被告遲至107年9月3日始提起本件上訴,有刑事上訴狀及其上所蓋用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戒護科收狀章戳可稽,顯已逾法定上訴期間,揆諸上揭說明意旨,被告之上訴顯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並不合法,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