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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57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蔡聰明連育群崔玲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9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趙柏凱(原名趙哲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95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關於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趙柏凱就本案所犯關於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之該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崔玲琦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57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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