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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4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陳世宗周明鴻呂寧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家威
選任辯護人
余西鈞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家威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陸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家威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之1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3月28日執行羈押,至107年6月2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107年6月13日訊問被告後,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詐欺等罪嫌確屬重大,復經原審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強制工作3年,參以一般人趨吉避凶之本性,客觀上逃亡之可能性甚高,且全案尚未確定,難謂無勾串證人、湮滅證據、逃避審判、刑罰執行之可能。又依其犯罪情節,恐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再參諸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為期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避免造成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若僅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以利將來上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進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101條之1第7款自107年6月28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被告聲請具保代替羈押,尚難准許,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呂寧莉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40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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