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75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758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鍾盛勲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17號,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23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鍾盛勲(下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宣告刑分別為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2月,詎原裁定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實已違反責任遞減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請予撤銷,另為適法之裁定云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法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者外,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已斟酌過之因素,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應再行審酌者。
三、經查:
㈠原裁定以抗告人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且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尚無不合,而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旨。經核並無過於苛酷之情形,亦未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且本件外部界限範圍原已狹小,縱合併執行,仍不致造成責任非難效果重複滿足或刑罰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結果,揆諸上揭說明,自無不合,應予維持。
㈡抗告人雖以前詞提起抗告,然其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犯罪之類型、態樣、手段均不同,所侵害之法益亦屬有別,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低,原審經整體非難評價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難認有何違誤或不當之處,抗告人空言指摘原裁定違反責任遞減原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云云,並不足取。
㈢綜上,原裁定並無違誤或不當,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非法持有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2月 │ │ │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2月18日至105年2月23日止 │ 106年1月19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5年度偵字第2425號 │ 106年度毒偵字第633號 │ ├───┬────┼───────────────┼───────────────┤ │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105年度訴第394號 │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474號 │ │ ├────┼───────────────┼───────────────┤ │ │判決日期│ 105年12月9日 │ 106年9月29日 │ ├───┼────┼───────────────┼───────────────┤ │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394號 │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474號 │ │ ├────┼───────────────┼───────────────┤ │ │確定日期│ 106年1月24日 │ 106年10月23日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是 │ ├────────┼───────────────┼───────────────┤ │備 註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5年度執字第894號 │ 107年度執字第84號 │ │ │ (106.7.23至107.2.20) │ (107.2.21至107.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