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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97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葉騰瑞陳芃宇彭政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197號

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范智為

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26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度臺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臺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范智為對於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263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未檢附原判決繕本及證據,依前揭說明,自無庸命其補正;又其所附具之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50號裁定,係遭本院以再審不合法,而為駁回之裁定,該裁定非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客體;綜上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違背法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彭政章

書記官 廖紫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97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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