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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21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王復生遲中慧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219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劉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3088號,中華民國107 年4 月11日所為之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571 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第9874、10512 、10612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劉志偉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春秋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219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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