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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08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吳炳桂葉乃瑋黃紹紘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30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志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088號,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第384條前段規定自明。

二、上訴人即被告劉志偉所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1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088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茲被告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其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復無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規定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情形,故被告就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所提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黃紹紘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088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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