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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272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劉壽嵩梁耀鑌張育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27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林哲雄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38號,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51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0000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哲雄雖於民國107年7月13日提出刑事聲請再審狀,對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38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並未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應屬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爰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張育彰

書記官 黃璽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272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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