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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345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蔡聰明連育群崔玲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345號

抗告人
即再審聲請人
呂學全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345號,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學全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逾期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呂學全不服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3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上述規定以書狀敘述抗告理由,應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崔玲琦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345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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