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0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0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克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克元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克元因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所示2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公共危險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編號2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查: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