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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1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陳世宗呂寧莉楊皓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1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玉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7 年度執聲字第356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玉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玉郎因犯毒品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其中附表編號3 、4 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3 月,有各該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其他各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查: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 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異同、非難程度及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附表:受刑人黃玉郎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8 月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千元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 │105.12.19 │105.12.19 │105.10.11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6 年度│新北地檢106 年度│新北地檢106 年度││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674號 │毒偵字第1674號 │毒偵字第8792號、││ │ │ │第8793號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臺灣高院 ││最 後├────┼────────┼────────┼────────┤│ │案 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106 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 ││ │ │996號 │996號 │2378號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6.09.29 │106.09.29 │106.10.05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臺灣高院 ││確 定├────┼────────┼────────┼────────┤│ │案 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106 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 ││ │ │996號 │996號 │2378號 ││ ├────┼────────┼────────┼────────┤│ │判 決│107.01.30 │107.01.30 │106.11.01 ││判 決│確定日期│ │ │ │├───┴────┼────────┼────────┼────────┤│是否為易科罰金之│ 是 │ 否 │ 否 ││案件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7 年度│新北地檢107 年度│新北地檢106 年度││ │執字第2651號 │執字第2652 號 │執字第17832號 ││ │ │ │ ││ │ │ │編號3 、4 前經定││ │ │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 │刑1年3月 │└────────┴────────┴────────┴────────┘┌────────┬────────┬────────┬────────┐│ 編 號 │ 4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10.11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5 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8792號、│ │ ││ │第8793號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 ││最 後├────┼────────┼────────┼────────┤│ │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 │ │ ││ │ │2378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6.10.05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 ││確 定├────┼────────┼────────┼────────┤│ │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 │ │ ││ │ │2378號 │ │ ││ ├────┼────────┼────────┼────────┤│ │判 決│106.11.01 │ │ ││判 決│確定日期│ │ │ │├───┴────┼────────┼────────┼────────┤│是否為易科罰金之│ 否 │ │ ││案件 │ │ │ ││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6 年度│ │ ││ │執字第17832號 │ │ ││ │ │ │ ││ │編號3 、4 前經定│ │ ││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 │刑1年3月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楊皓清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18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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