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2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2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彭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尹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見本院卷第5頁),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轉讓偽藥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2年8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4.02.10 │ 103.11.28 │ ├───────┼────────┼────────┤ │ 偵察機關案號 │臺北地檢104年度 │臺北地檢104年度 │ │ │偵字第22278號 │偵字第22278號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本院 │ │ ├───┼────────┼────────┤ │最後事│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35 │105年度上訴字第 │ │實 審│ │號 │2784號 │ │ ├───┼────────┼────────┤ │ │判 決│ 105.10.12 │ 106.02.16 │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35 │106年度台上字第4│ │判 決│ │號 │023號 │ │ ├───┼────────┼────────┤ │ │判決確│ 105.12.01 │ 106.12.28 │ │ │定日期│ │ │ ├───┴───┼────────┼────────┤ │ 備 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