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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6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汪梅芬劉元斐吳麗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6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方信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方信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信偉因殺人未遂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數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刑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附卷可稽。是核聲請人之聲請,除如附表編號2、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內之記載內容有疏漏,均應補充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61、888、924、925、1797、2398、3451號、103年度偵緝字第473號」外,餘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參酌受刑人人格、犯罪態樣、不法性等情,爰定如主文所示之刑。至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林盈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案    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殺人未遂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5年10月,併科罰 │有期徒刑5年4月          │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金新臺幣20萬元          │                        │
├────┼────────────┼────────────┼────────────┤
│犯罪日期│102年11月26日           │94年10月30日後至96年7月 │103年1月3日起至103年1月5│
│        │                        │13日間之某日始持有至103 │日止                    │
│        │                        │年1月5日止查獲          │                        │
├────┼────────────┼────────────┼────────────┤
│偵查(自│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訴)機關│102年度偵字第11095號    │103年度偵字第561、888、 │103年度偵字第561、888、 │
│年度案號│                        │924、925、1797、2398、  │924、925、1797、2398、  │
│        │                        │3451號、103年度偵緝字第 │3451號、103年度偵緝字第 │
│        │                        │473號                   │473號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號│103年度竹北交簡第27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860號   │106年度上更一字第14號   │
│事├──┼────────────┼────────────┼────────────┤
│實│判決│103年3月3日             │105年5月17日            │106年10月18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案號│103年度竹北交簡第27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220號    │106年度上更一字第14號   │
│判├──┼────────────┼────────────┼────────────┤
│決│確定│103年3月24日            │106年1月5日             │106年11月10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是                      │否                      │否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103年度執字第1461號     │                        │                        │
│        │103年8月5日執行完畢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62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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