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3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3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政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政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政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聲請書漏載)、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狀附卷可稽。是核聲請人之聲請,除如附表編號3 至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內之記載內容有疏漏,均應補充更正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165、1671號」;如附表編號5「犯罪時間」欄內之記載有誤,應更正為「106年2月7日」外,餘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參酌受刑人人格、犯罪態樣、不法性等情,爰定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案 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犯罪日期│106年5月10日 │106年5月11日 │106年2月6日 │ │ │ │ │ │ ├────┼────────────┼────────────┼────────────┤ │偵查(自│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 │訴)機關│106年度毒偵字第1314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1314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1165、 │ │年度案號│ │ │1671號 │ ├─┬──┼────────────┼────────────┼────────────┤ │ │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號│106年度訴第449號 │106年度訴第44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171號 │ │事├──┼────────────┼────────────┼────────────┤ │實│判決│106年8月31日 │106年8月31日 │106年12月28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案號│106年度訴第449號 │106年度訴第44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171號 │ │判├──┼────────────┼────────────┼────────────┤ │決│確定│106年9月18日 │106年9月18日 │106年11月13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是 │是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註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編號3、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1000元折算1日 │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編 號│ 4 │ 5 │ 6 │ ├────┼────────────┼────────────┼────────────┤ │案 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犯罪日期│106年6月5日 │106年2月7日(聲請書一覽 │106年6月5日 │ │ │ │表誤載為106年2月6日) │ │ ├────┼────────────┼────────────┼────────────┤ │偵查(自│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 │訴)機關│106年度毒偵字第1165、 │106年度毒偵字第1165、 │106年度毒偵字第1165、 │ │年度案號│1671號 │1671號 │1671號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317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17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171號 │ │事├──┼────────────┼────────────┼────────────┤ │實│判決│106年12月28日 │106年12月28日 │106年12月28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317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17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171號 │ │判├──┼────────────┼────────────┼────────────┤ │決│確定│106年11月13日 │106年11月13日 │106年11月13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是 │否 │否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註 │編號3、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編號5、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 │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