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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4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李麗珠林家賢朱嘉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4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任翔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任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任翔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7年6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鄭任翔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20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3罪、8月共2罪、10月、1年、3月、2月,並經本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205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另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易字第736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3罪、9月、10月、1年,並經本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82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104年4月23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7年6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茲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8日法授矯字第1070105950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46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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