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0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林瑞斌林孟宜陳如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90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馬家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馬家偉因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家偉(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其中如附表編號2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3894號),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編號1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107年9月3日聲請定應執行刑狀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檢察官據此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陳如玲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09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