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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39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吳炳桂葉乃瑋黃紹紘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039號

聲請人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項正川

上列聲請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648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年上訴字第648號被告沈希哲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扣押聲請人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所有之「64切電腦斷層掃描儀租賃1式」等採購案資料(明細詳如扣押物品清單),此扣押物扣押已逾7年,案經起訴後均係以影本附卷方式移審,似無以原物實施直接調查之必要,應認其無留存之必要,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聲請准予發還聲請人云云。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扣押物應以法院裁定發還者,其中所謂法院,係指承辦受理該案件之法院,蓋扣押物有無發還之必要,自以承辦該案件之法院始得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發還之「64切電腦斷層掃描租賃1式」等採購案資料,原扣押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有聲請人所提101年度保管字第1375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考。經本院電詢桃園地檢署贓物庫該扣押物品清單所示物品現在何處,該署回覆稱:本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部分判處公訴不受理確定後,贓物暫發還回桃園地檢署贓物庫,目前贓證物仍在桃園地檢署等情,亦有本院民國107年10月12日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按。參諸桃園地檢署所傳真桃園地院桃院勤刑理102矚重訴4字第12214號函說明欄所載:「一、本院受理102年度矚重訴字第4號貪污等一案,……被告沈希哲……業於103年5月15日判決確定(均判處公訴不受理)……請依法執行,惟尚有……未確定部分亟待送上訴。二、計送原卷48宗、……證物詳如檢附之贓證物清單(……102年刑保管字第1462號……)」等內容,觀諸桃園地院102年度刑保管字第146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物品名稱即為「其他一般物品(64切電腦斷層掃描租賃1式」)」,有該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憑,足認聲請人欲聲請發還之「64切電腦斷層掃描儀租賃1式」等採購案資料係扣於他案中,並非本院所受理107年度上訴字第648號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所扣押之物,本院自無從審酌該扣押物究有無留存必要及是否應予發還,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於法即有未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黃紹紘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39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發還扣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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