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0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30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富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160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富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此種情形仍符合數罪併罰要件(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裁定意旨)。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王富記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為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於民國107年5月29日徒刑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8頁反面);然因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且尚未執行完畢,合於數罪併罰要件,至已執行部分,則於檢察官換發指揮書執行時,予以扣除。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查: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 犯 罪 日 期 │ 105年9月9日 │106年7月13日回溯│ │ │ │ │120小時 │ │ ├───────┼────────┼────────┼────────┤ │ 偵察機關案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 │桃園地檢106年度 │ │ │ │毒偵字第9486號 │毒偵字第6760號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臺灣高院 │ │ │ ├───┼────────┼────────┼────────┤ │最後事│案 號│106年度審易字第 │107年度上易字第 │ │ │實 審│ │928號 │682號 │ │ │ ├───┼────────┼────────┼────────┤ │ │判 決│ 106年5月9日 │ 107年4月30日 │ │ │ │日 期│ │ │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上易字第 │107年度上易字第 │ │ │判 決│ │1480號 │682號 │ │ │ ├───┼────────┼────────┼────────┤ │ │判決確│ 106年8月3日 │ 107年4月30日 │ │ │ │定日期│ │ │ │ ├───┴───┼────────┼────────┼────────┤ │得否易科罰金 │ 是 │ 否 │ │ ├───────┼────────┼────────┼────────┤ │ 備 註 │新北地檢106年度 │桃園地檢107年度 │ │ │ │執字第14759號( │執字第7432號 │ │ │ │已於107年5月29日│ │ │ │ │執行完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