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49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49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汪智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汪智聞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汪智聞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
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詐欺 │偽造文書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 │ │ │關係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 ├────┼───────────┼───────────┼───────────┤ │犯罪日期│98年2月25日 │98年2月25日 │99年9月29日 │ ├────┼───────────┼───────────┼───────────┤ │偵查機關│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10│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10│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第3│ │年度案號│986 號;桃園地檢98年度│986 號;桃園地檢98年度│0574號、101年度偵字第3│ │ │偵字第19166、21981、27│偵字第19166、21981、27│084、13626、16488 號、│ │ │923號、99年度偵字第641│923號、99年度偵字第641│103年度偵字第11315、17│ │ │、9753號 │、9753號 │758號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號│99年度金上訴字第6號 │99年度金上訴字第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819號 │ │事│ │ │ │ │ │實├──┼───────────┼───────────┼───────────┤ │審│判決│100年8月24日 │100年8月24日 │105年11月3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同上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號│同上 │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號 │ │判├──┼───────────┼───────────┼───────────┤ │決│確定│同上 │101年7月19日 │107年3月21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⒈臺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646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⒉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5932號 │ │ │ 金訴字第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並經│ │ │ │ 本院、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