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
- 原告
- 陳豐珠
- 原告
- 郭隆雄
- 原告
- 陳瑞燕
- 原告
- 陳乎忠
- 原告
- 游明敬
- 原告
- 呂采樺
- 原告
- 劉森奎
- 原告
- 林育萱
- 原告
- 林癸香
- 被告
- 陳元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16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本件於107年7月4日評議完畢後,因審判長法官謝靜慧於107年7月6日離職,不能親自簽名,由資深法官陳美彤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附記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