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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434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葉騰瑞彭政章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14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淑玲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143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 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 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 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84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王淑玲所犯為刑法第305條之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揆諸前揭規定,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茲上訴人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434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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