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78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178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詩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度易字第1279號、第1546號,中華民國107 年6 月6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1149號、第61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詩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106 年度易字第1279號、第15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該判決書於民國107 年6 月14日送達被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見原審1546號卷第151 頁)。嗣被告於107 年6 月20日合法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後補」,而未敘述上訴理由,有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頁)。原審法院將該案卷宗送交本院,被告迄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審判長認其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裁定命其補正,並限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為之,該裁定已於107年9 月3 日送達予被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9頁、第40頁),但被告收受上開裁定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到本院,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