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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87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許仕楓廖建瑜王屏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世豪
選任辯護人
黃紘勝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世豪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肆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世豪(下稱被告)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子彈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7年1月2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諭令羈押暨執行在案,有本院訊問筆錄、押票及原判決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至30頁、第50至56頁)。

二、茲因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7年4月12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被告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子彈及恐嚇等罪嫌重大,且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重罪及本院駁回上訴在案,基於一般人畏懼長期刑執行之心理,尚難排除為免執行而逃亡之可能,又其僅因與被害人間有細故糾紛,即多次前往被害人住處開槍恐嚇示威,被害人於案發後多時,猶深懼遭其加害,尤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再參酌其犯行對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認非予羈押,實難確保日後審判之進行或刑罰之執行,而有羈押必要。綜上,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仍然存在,爰裁定自107年4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許仕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王屏夏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87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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