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2055號
- 上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亭君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存萬
- 即被告
- 鐘啓展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周宇修律師
陳家輝律師
上列被告等之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88所示鐘啓展部分所載「有期徒刑捌柒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88所示鐘啓展部分所載「有期徒刑捌柒月」,顯係誤載;此顯然之錯誤,並不影響判決之意旨與全案情節,爰裁定更正為「有期徒刑柒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