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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26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陳世宗吳勇毅呂寧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3266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傅保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傅保清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傅保清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執行羈押,至108 年1 月3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本院經審理後認被告有罪而宣告判處有期徒刑2 年3 月,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乃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是若予具保在外或命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其顯可能無法面對將獲判之重刑而畏罪逃亡,規避日後訴訟程序或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本案雖已於107 年12月25日宣判,惟為確保上訴之審理程序順利進行,及日後案件確定時能到案執行,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綜上所述,本件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爰諭知被告應自108年1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呂寧莉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266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