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76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376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兆祥
- 選任辯護人
- 劉世興律師
段誠綱律師
陳彥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兆祥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參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兆祥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第12條第4 項持有槍彈罪等,依卷內事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前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之重罪,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且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予以羈押,至108年3月1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於108年3月6日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3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