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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768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楊力進蘇揚旭沈君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37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兆祥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段誠綱律師

      陳彥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兆祥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參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兆祥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第12條第4 項持有槍彈罪等,依卷內事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前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之重罪,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且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予以羈押,至108年3月1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於108年3月6日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3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768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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