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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陳世宗楊皓清周明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柏璁
選任辯護人
紀亙彥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李柏聰」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李柏璁」。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李柏聰」之記載,係「被告李柏璁」之顯然誤寫,而上開誤寫部分並不影響原判決之本旨,依據前揭說明,本院應予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周明鴻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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