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24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245號
再 聲 請人
- 即抗告人
- 莊珮雯
- 即抗告人
- 再 聲 請人
- 即抗告人
- 莊榮兆
上列再聲請人等因聲請提審案件,對本院107 年度抗字第1245號,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所為裁定,聲請補充裁判、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5 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抗告人莊珮雯、莊榮兆等因被逮捕人莊榮兆被逮捕案件,聲請提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提字第5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等抗告本院,以本院107 年度抗字第1245號裁定駁回抗告,因抗告法院所為前開裁定,依提審法第10條明文不得再抗告。本院107年度抗字第1245號裁定業已確定,是再聲請人等聲請恢復原狀事,與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所定得恢復原狀之要件不符,至聲請就原裁定脫漏補判事,亦失所依據,再聲請人上開聲請,均難認有據,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