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5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5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照輝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照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照輝(下稱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本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2720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587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4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113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