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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1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蔡聰明崔玲琦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1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 偉

        (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取財得利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偉前因恐嚇取財得利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民國106年2月14日送監執行,107年4月2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4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03702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高楚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10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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