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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字第134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周盈文林海祥簡志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 年度聲字第134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家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家陞所犯如附表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被告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中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而編號3 所示之罪則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提出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裁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簡志龍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字第1341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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