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9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9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海瑜琦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海瑜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海瑜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727 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5年4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5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676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