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6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6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趙錦懋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執聲付字第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錦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錦懋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及本院104年度上重訴字第2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5年1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701697651號函及所附該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