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2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2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育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執聲付字第8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育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育逢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229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3 年10月2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 年7 月1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440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70106992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