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24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4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羅崑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崑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561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43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