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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6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吳淑惠張江澤許永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6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宗祺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宗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宗祺因銀行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本院以103年度金上訴字第23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5年6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31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許永煌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60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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