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2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2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宜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宜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宜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數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除如附表編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內之記載容有疏漏,應補充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7553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32、33號」外,餘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參酌受刑人人格、犯罪態樣、不法性等情,爰定如主文所示之刑。至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檢察官於執行本件所定執行刑時自應予扣除,俾免受刑人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 │案 由│強制猥褻 │商業會計法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 │ │ ├────┼────────────┼────────────┼────────────┤ │犯罪日期│102年7月27日 │101年7月8日至102年8月22 │ │ │ │ │日 │ │ ├────┼────────────┼────────────┼────────────┤ │偵查(自│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 │ │ │訴)機關│102 年度偵緝字第1670號 │度偵字第17553號;追加起 │ │ │年度案號│ │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 │ │ │署106年度偵緝字第32、33 │ │ │ │ │號 │ │ ├─┬──┼────────────┼────────────┼────────────┤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最├──┼────────────┼────────────┼────────────┤ │後│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1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178號 │ │ │事├──┼────────────┼────────────┼────────────┤ │實│判決│104年7月16日 │107年4月18日 │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確├──┼────────────┼────────────┼────────────┤ │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1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178號 │ │ │判├──┼────────────┼────────────┼────────────┤ │決│確定│104年10月28日 │107年5月24日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是 │是 │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 │ │ │ │年度執字第15811號(已執 │ │ │ │ │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