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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29號

聲請核發錄音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李麗珠林家賢朱嘉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829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王蕙蘭
選任辯護人
陳貽男律師

上列被告因聲請核發錄音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聲請再審,聲請拷貝台塑關係企業總管理處法律事務處於民國103年4月11日以103年度總法134號函所附光碟,及法務部調查局還原陳振偉扣案電腦主機鑑識報告光碟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旨在保障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其檢閱卷宗證物及抄錄或攝影,應以審判程序中者為限。經查,被告王蕙蘭因背信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199號審理期間,辯護人即曾經聲請拷貝上揭台塑關係企業總管理處、法務部調查局於偵查中函送之光碟,經本院於該案判決中考量該等光碟未經檢察官列在起訴書證據清單之內,且經衡酌後未據本院採為證據,辯護人復未陳明拷貝之目的及必要性,而未予准許(見該案判決理由欄乙、壹、

四、(二))。茲審判程序已經結束,該案業經本院於107年8月23日判決確定之後,被告提出本件聲請,於法無據,尚難照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29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核發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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