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3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93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翔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致死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翔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翔宇因傷害致死案件,經鈞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402號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2293號判決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 03年8 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9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9 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7010935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9 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70109350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