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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3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郭玫利許泰誠黃翰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23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連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至27、37至39頁)。

㈡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3 款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107 年10月19日簽署之聲請定應執行刑切結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 頁),故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黃翰義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12月20日     │104年9月29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    ├─────┼─────────┼─────────┤
│    │ 案    號 │105年度偵字第532號│104年度少連偵字第 │
│ 查 │          │                  │79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146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
│ 實 │          │                  │1879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5年8月24日      │107年9月5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5年9月10日      │107年9月26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34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