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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0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吳淑惠張江澤許永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30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富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160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富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此種情形仍符合數罪併罰要件(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裁定意旨)。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王富記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為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於民國107年5月29日徒刑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8頁反面);然因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且尚未執行完畢,合於數罪併罰要件,至已執行部分,則於檢察官換發指揮書執行時,予以扣除。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查: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許永煌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  犯 罪 日 期 │  105年9月9日   │106年7月13日回溯│                │
│              │                │120小時         │                │
├───────┼────────┼────────┼────────┤
│ 偵察機關案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 │桃園地檢106年度 │                │
│              │毒偵字第9486號  │毒偵字第6760號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臺灣高院    │                │
│      ├───┼────────┼────────┼────────┤
│最後事│案  號│106年度審易字第 │107年度上易字第 │                │
│實  審│      │928號           │682號           │                │
│      ├───┼────────┼────────┼────────┤
│      │判  決│   106年5月9日  │   107年4月30日 │                │
│      │日  期│                │                │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上易字第 │107年度上易字第 │                │
│判  決│      │1480號          │682號           │                │
│      ├───┼────────┼────────┼────────┤
│      │判決確│  106年8月3日   │  107年4月30日  │                │
│      │定日期│                │                │                │
├───┴───┼────────┼────────┼────────┤
│得否易科罰金  │      是        │       否       │                │
├───────┼────────┼────────┼────────┤
│ 備        註 │新北地檢106年度 │桃園地檢107年度 │                │
│              │執字第14759號( │執字第7432號    │                │
│              │已於107年5月29日│                │                │
│              │執行完畢)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03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