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0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49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李麗珠朱嘉川宋松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49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汪智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汪智聞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汪智聞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

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宋松璟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詐欺                  │偽造文書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        │                      │                      │關係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
├────┼───────────┼───────────┼───────────┤
│犯罪日期│98年2月25日           │98年2月25日           │99年9月29日           │
├────┼───────────┼───────────┼───────────┤
│偵查機關│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10│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10│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第3│
│年度案號│986 號;桃園地檢98年度│986 號;桃園地檢98年度│0574號、101年度偵字第3│
│        │偵字第19166、21981、27│偵字第19166、21981、27│084、13626、16488 號、│
│        │923號、99年度偵字第641│923號、99年度偵字第641│103年度偵字第11315、17│
│        │、9753號              │、9753號              │758號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號│99年度金上訴字第6號   │99年度金上訴字第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819號  │
│事│    │                      │                      │                      │
│實├──┼───────────┼───────────┼───────────┤
│審│判決│100年8月24日          │100年8月24日          │105年11月3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同上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號│同上                  │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號    │
│判├──┼───────────┼───────────┼───────────┤
│決│確定│同上                  │101年7月19日          │107年3月21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⒈臺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646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⒉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5932號                │
│        │  金訴字第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並經│                      │
│        │  本院、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495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