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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61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孫惠琳江翠萍戴嘉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61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柏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柏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柏丞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7 年12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㈠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99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142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19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㈢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10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282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㈡㈢所示之罪再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並與上開㈠所示應執行之有期徒刑9 月接續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2月3 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661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戴嘉清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612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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