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0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7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郭玫利吳維雅黃翰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7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信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信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信瑋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 至15頁、第16頁反面至第18頁、第22頁)。

㈡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台非字第298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附表編號6 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㈢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附表編號1 至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54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等情,分別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 頁、第16頁反面),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吳維雅

法 官 黃翰義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   │99年11月1日     │99年11月10日    │99年11月12日    │
├──────┼────────┴────────┴────────┤
│偵查(自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8974、9382號      │
│機關年度案號│                                                    │
├─┬────┼──────────────────────────┤
│最│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0年度易字第54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24日                                        │
├─┼────┼──────────────────────────┤
│確│法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0年2月24日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罪日期   │99年11月12日    │99年11月12日    │99年11月7日     │
├──────┼────────┴────────┼────────┤
│偵查(自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案號│8974、9382號                      │檢察署105年度偵 │
│            │                                  │字第3337、16628 │
│            │                                  │號              │
├─┬────┼─────────────────┼────────┤
│最│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    │100年度易字第54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 │
│實│        │                                  │602號           │
│審├────┼─────────────────┼────────┤
│  │判決日期│100年1月24日                      │106年12月15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0年2月24日                      │同上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79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