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7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7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信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信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信瑋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 至15頁、第16頁反面至第18頁、第22頁)。
㈡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台非字第298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附表編號6 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㈢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附表編號1 至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54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等情,分別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 頁、第16頁反面),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 │99年11月1日 │99年11月10日 │99年11月12日 │ ├──────┼────────┴────────┴────────┤ │偵查(自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8974、9382號 │ │機關年度案號│ │ ├─┬────┼──────────────────────────┤ │最│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0年度易字第54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24日 │ ├─┼────┼──────────────────────────┤ │確│法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0年2月24日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罪日期 │99年11月12日 │99年11月12日 │99年11月7日 │ ├──────┼────────┴────────┼────────┤ │偵查(自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案號│8974、9382號 │檢察署105年度偵 │ │ │ │字第3337、16628 │ │ │ │號 │ ├─┬────┼─────────────────┼────────┤ │最│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 │100年度易字第54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 │ │實│ │ │602號 │ │審├────┼─────────────────┼────────┤ │ │判決日期│100年1月24日 │106年12月15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0年2月24日 │同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