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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6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吳炳桂何俏美葉乃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6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遠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遠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遠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6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274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3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73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7年3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葉乃瑋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63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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