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2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2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俊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俊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俊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7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嗣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6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0 年3 月8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3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俊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7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嗣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6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0年3 月8 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3 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792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後,認聲請人之聲請受刑人假釋應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