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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2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曾淑華王美玲許辰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2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俊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俊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俊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7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嗣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6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0 年3 月8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3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俊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7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嗣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6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0年3 月8 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3 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792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後,認聲請人之聲請受刑人假釋應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許辰舟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29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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