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5749號
- 上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乙○○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49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同年月23日所提出之上訴理由書,僅記載對被告丙○○等4人之上訴理由,未記載對被告乙○○、甲○○、丁○○之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7年9月29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749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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