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4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林哲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48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岦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岦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岦翔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張岦翔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96年度訴字第497 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749號刑事判決書、本院99年度易字第228 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1820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按。其中附表編號1 至7 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2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48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