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4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4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岦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岦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岦翔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張岦翔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96年度訴字第497 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749號刑事判決書、本院99年度易字第228 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1820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按。其中附表編號1 至7 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2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