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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5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黃潔茹汪怡君陳明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5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智凱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智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智凱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74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於民國100年1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6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7017061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70170613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明偉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55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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